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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資訊專區-最新消息

發佈起始日期:2019/07/01發佈終止日期:2022/12/31
標題: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 (108年6月20日起新規定)

內容:

請注意,為避免國外有害生物隨未經植物檢疫之郵包傳入,自 108 年 6 月 20 日起,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屬本局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者,可直接郵寄輸入,但應於包裝上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二)收件人事先向本局取得郵寄輸入許可者。

二、郵包輸入許可請收件人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先至本局「郵包與旅客檢疫案件作業系統」申請帳號及郵寄輸入許可。
(二) 取得郵寄輸入許可後,請於系統下載輸入許可,並將許可提供予國外寄件人,請其黏貼於郵包外包裝箱上,並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以利辨識檢查。
(三)如有帳號申請及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 0800-082-188 。

三、郵包輸入時, 仍須符合最新之輸入植物檢疫規定,並檢附輸出國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免繳驗者除外),於郵包寄抵郵局後,收件人應依據「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向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並依據「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繳納檢疫費【輸入檢疫物完稅價格 ( 包括貨品價格與運費 ) 之千分之一】、臨場費【每案新臺幣 500 元】及其他檢疫規費。

四、收件人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之國際郵包,請保持原包裝,並儘速向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以免受罰 (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

五、如對植物檢疫物郵寄輸入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下列單位:

基隆分局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 88 號 1 樓
電話: (02)2424-7322 傳真: (02)2427-8120
E-Mail: klservice@mail.klbaphiq.gov.tw

新竹分局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 25 號
電話: (03)398-2432 傳真: (03)398-2311
E-Mail: hc05@mail.hcbaphiq.gov.tw

臺中分局
地址: 402 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250 號動植物防疫檢疫大樓
電話: (04)2285-3763 傳真: (04)2285-0702
E-Mail: tcpq@mail.tcbaphiq.gov.tw

高雄分局
地址: 81267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2-2 號
電話: (07)972-0510 傳真: (07)972-6665
E-Mail: kh-plant@mail.khbaphiq.gov.tw

植物檢疫組
電話:(02 )2343-1406 傳真:(02)2304-7455
E-Mail: dpq@mail.baphiq.gov.tw


(更多資訊及宣導品請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