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Q&A-便民服務-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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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Q&A

發佈日期:2017/07/24更新日期:2024/11/25
主類別:請假返國次類別:不分類
標題: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內容: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