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範圍,自即日生效-法令政策-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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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政策

發佈日期:2025/01/09更新日期:2025/01/21
類別:行政法規
標題: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範圍,自即日生效

內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16400A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範圍如下。但不包括漁獲物販售相關之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

一、從事漁船船長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之工作:

(一)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與漁獲物處理。

(二)漁船泊港時,於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之工作。

二、從事箱網養殖工作:

(一)前款工作。

(二)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之工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勞職許字第○九九○五一○一一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