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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


在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

在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資格規範

資格規範: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過外國人之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者曾在我國境內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詳如養護機構看護工流程圖

機構看護工流程圖-0709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7/11

申請表單或文件

申請表單或文件:

申請表單或文件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6/25

申請網站

申請網站:

申請進度查詢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一般問答

Q1: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A:機構看護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Q2: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機構看護類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Q3: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Q4:外籍機構看護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Q5: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6:同一負責人設有不同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

A:以法人為同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但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如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Q7: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

A: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護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或具有專業性及危險等工作。

Q8: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

   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申請程序問答

Q1: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A: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線上申辦。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 (1)由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2.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移工工作許可)收。
  3. ※作業時間: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方式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Q2:本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A: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1.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2.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3.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4. (4)定期查核、徵詢
    5.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Q3:雇主(不含家庭看護工作)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4: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A:

    1、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Q5: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A:

    1、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

    2、申請文件應備:

    (1)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2)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3)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