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強迫勞動及落實公平招募專區-常見問答
內容:
1.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被定義為:「以懲罰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工作或服務,且該人並非自願提供。」ILO並提出11項指標,其中「抵債勞務」被視為最關鍵的核心指標,而推動「公平招募」,更是防範債務負擔與經濟性壓迫的關鍵。所以,推動「公平招募」、降低強迫勞動的風險,其實就是在幫企業降低經營風險,讓生意做得更穩、更長久。
2. 近年歐美對供應鏈的人權要求越來越嚴格,已經不是道德勸說,而是有法律效力,如美國《關稅法》第307條禁止涉及強迫勞動的商品進口,美國並已依《關稅法》第301條完成強迫勞動調查,我國因「臺美對等貿易協定」的承諾禁止強迫勞動事項,將適用較低的10%關稅稅率;其餘46個國家(含日本、韓國),因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相關禁令,將面臨較高的12.5%關稅。又如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規章》已於2024年12月生效,自2026年6月起發布指引,並將於2027年12月起實施。如果產品被懷疑涉及「強迫勞動」,就會面臨退運、扣留或銷毀產品,及失去主要銷售市場與訂單等經營風險,甚至會影響投資人對企業的投資意願。
3. 我國在「臺美貿易協定」中已對美國承諾,將禁止向製造業和漁撈業移工收取招募相關費用,也不能扣留他們的護照證件。針對禁止向製造業與漁撈業之移工收取招募費,勞動部將於協定生效3年調適期內依企業規模由大至小逐步推動,以利其調整適應;針對禁止留置勞工證件部分,行政院於115年4月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函請立法院審議。
4. 勞動部已於115年2月13日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內容涵蓋國際勞工組織(ILO)之11項強迫勞動指標及其內涵、企業行動方案架構、企業自我評估項目與參考文件、主要國際行為準則之稽核標準與流程說明、國內相關法令規範、強迫勞動案例、QA問答集及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以利我國企業接軌國際公平招募原則。指引全文可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取得: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hcw/hcw-measures/2c95efb39c8d53ee019c8e3396fd06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