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強迫勞動及落實公平招募專區-常見問答
發佈日期:2026/09/22
標題:二、根據臺灣法律,臺灣仲介機構如何向雇主和移工收費?
內容:
1. 需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無論是對雇主還是移工,有提供服務就要簽訂委任契約。
2. 依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有實質服務事實才能收取費用,且嚴禁預收或超收規定項目以外的費用。
3. 可以收的費用: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可以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和「介紹費」(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以及向有簽約的雇主和移工收取「服務費」,但金額不能超過法定上限(雇主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移工依其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4. 禁止收取的費用:依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禁止向移工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且嚴禁預收「服務費」或收取規定外費用(如買工費、超收規費、墊款利息等)。
5. 另勞動部115年5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460B號函釋,如果雇主在移工來臺灣前,就自願幫忙出訓練費、證照費或機票等費用,只要國外收費金額清楚、有憑有據(有收據),而且臺灣仲介有拿到雇主的「書面同意」,只是單純幫忙代收、代匯給國外仲介,仲介自己沒有從中賺一手或侵占款項,這樣做原則上是沒問題的。不過,實際上有沒有違法,主管機關還是會看每個案件的具體狀況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