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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政策

發佈日期:2021/01/19更新日期:2021/12/16
類別:其他
標題:勞職管字第0970018907號函

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097001890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57、67、7
2 條,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後所附之看護工所得薪資及應付
其他費用計算表非工資切結書之附件,亦非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時之應附文

全文內容:一、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
略以: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
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且
於該表上應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
、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
項目及金額;另外國人工資,除其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
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
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倘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者,主管
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又依本會 97 年 3 月 7 日勞職管字第 097
0504938 號函釋略以:「…三、又本會已於 97 年 3 月 4 日以勞
職管字第 0970504555 號令發布補充規定,針對本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除指本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尚包括
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
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已明文排除依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但書所規定,雇主得另依勞雇雙方之約定扣取
外國人之工資。」
二、印尼籍外國人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工
資切結書)後所附之看護工所得薪資及應付其他費用計算表(以下簡
稱計算表)並非上開工資切結書之附件,亦非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時之
應附文件,又計算表所列外國人應付費用包括本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未列入之扣款項目如臺灣服務費、銀行分期管理費、銀行貸款
及保證金等,惟本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既已規定雇主給付工資時,
僅得事先扣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即已明文排除雇主得
另依勞雇雙方之約定扣取外國人之工資,故雇主仍不得以該計算表前
已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在案,即據以代扣及代匯上述項目費用,若有違
反,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72 條
第2 款規定,除得處雇主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外,
另本會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三、至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入國通報時,雇主所檢附經外國主管部門驗
證之工資切結書,其後所附「計算表」所列部分外國人應付費用之項
目雖與本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之項目不符,惟若與工資切結書
之內容並不牴觸,且雇主事後亦未據以直接逕代扣及代匯各該項目費
用,且將工資全額給付外國人,則尚無違反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故
當地主管機關仍應逕行受理該雇主之入國通報,無須再通知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