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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聘僱雙語翻譯或廚師人員


內容 :

工作內容

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資格規範 (外國人資格與雇主資格)

◎雇主資格: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又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1、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5分之1為限。

2、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50人聘僱1人。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外國人資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款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外國人年齡須16歲(含)以上,且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申請「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事宜(展延聘僱於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資格

●雙語翻譯人員申請資格:

一、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

  1. (一)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2.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50人聘僱1人。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9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1. 一、申請書:AF-018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
  2.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三、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1份。
  4. 四、受聘僱外國人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5. 五、審查費新臺幣3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6. 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申請者免附)
  7. 七、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8. 八、指定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國內聘僱僑外生從事雙語翻譯工作者應檢附)

【步驟五】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六】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入國15日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事宜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請參考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聘僱雙語翻譯人數未達規定上限者,得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署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一、申請書:AF-T06雙語翻譯、廚師及其相關工作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書
  2. 二、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依中英雙語版、中印雙語版、中泰雙語版、中越雙語版擇一檢附)
  3.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1份
  5. 五、受聘僱外國人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原從事雙語翻譯工作者得免附)。
  6. 六、審查費新臺幣3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7. 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以受委託管理外國人申請者免附)
  8. 八、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7/10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8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8

內容 :

Q1.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雇主資格為何。

A:

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Q2.得受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外國人資格為何?得否於國內直接聘僱?

A:

  1.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學歷文件或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學(經)歷證明文件或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2. 2.依勞動部112年3月31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6217號函意旨,如該外國人具備僑外生資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境內或境外聘僱僑外生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如屬境外聘僱情形者,應依規定為所聘僱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據此,如外國人具備僑外生資格,雇主可以於國內直接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

 

Q3.以從業人員人數之資格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從業人員計算方式。

A:

以從業人員人數之資格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應以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另外,該從業人員人數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且本次聘僱之外國人不列入從業人員人數計算。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8

內容 :

工作內容 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資格規範 (外國人資格與雇主資格)

 

雇主資格:雇主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100人者。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得聘僱廚師2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1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200人以上未滿300人,得聘僱廚師3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2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300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100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1人。

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人資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款規定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外國人年齡須16歲(含)以上,且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及任職於國內外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飯店或餐廳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任職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9

內容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申請「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事宜(展延聘僱於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申請資格:

一、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任職於國內外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飯店或餐廳之任職期間不得少於1年。

三、外國人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

  1.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得聘僱廚師2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1人。
  2.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200人以上未滿300人,得聘僱廚師3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2人。
  3.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300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100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1人。

上開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9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1. 一、申請書:AF-018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
  2.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三、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1份。
  4. 四、受聘僱外國人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5. 五、審查費新臺幣3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6. 六、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7. 七、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

【步驟五】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六】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入國15日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事宜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請參考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聘僱廚師人數未達規定上限者,得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署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一、申請書:AF-T06雙語翻譯、廚師及其相關工作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書
  2. 二、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依中英雙語版、中印雙語版、中泰雙語版、中越雙語版擇一檢附)
  3.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1份
  5. 五、受聘僱外國人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原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者得免附)。
  6. 六、審查費新臺幣3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7. 七、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原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者得免附)。
  8. 八、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7/10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8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Q1.聘僱外國人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雇主資格為何。

A:聘僱外國人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