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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獲准居留之難民。

2.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3.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4.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 發佈日期 :2024/03/06
  • 更新日期 :2024/03/27

內容 :

Q1:個人工作許可申請資格

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外國人具備以下資格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1.獲准居留之難民。
2.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3.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Q2:個人工作許可申請方式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者,請填寫申請書及繳納審查費100元(請將繳費序號填寫於申請書上),並檢附有效之護照影本、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其他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資格之文件,透過以下方式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1.郵件寄送:請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收。
2.線上申辦網址:https://ezwp.wda.gov.tw/wcfonline/wSite/Control?function=IndexPage
3.獲准永久居留者,得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臨櫃提出申請(地點: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將於1小時內核可。

Q3: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之認定方式

1.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資格所稱經獲准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是指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依親為由許可居留者。
2.如於獲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前,已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而有經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許可居留、第25條規定許可永久居留,或第31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繼續居留者,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經許可即得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

Q4: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者,是否仍需申請工作許可?

1.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者,依規定應申請工作許可,始得在臺工作。

2.另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申請許可。

Q5: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者,快速取得工作許可方式

外國人經獲准永久居留者,得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臨櫃提出申請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之工作許可(地點: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將於1小時內核可。

原先已取得工作許可,但因為資料有變更(護照號碼、居留證號),是否需申請變更。

Q6:原先已取得工作許可,但因為資料有變更(護照號碼、居留證號),是否需申請變更。

如原核發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之工作許可內容有異動,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護照影本、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其他規定文件,並檢還原工作許可,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內容資料異動(免繳納審查費)。如已遺失,需另檢具遺失切結書並繳納審查費100元,向勞動部申請補發工作許可。

  • 發佈日期 :2024/03/06
  • 更新日期 :2024/04/20
  • 發佈日期 :2024/03/06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6.審查費收據正本。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依申請資格檢附):

(1)難民證影本。(獲准居留之難民需檢附)

(2)當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開立之外僑居留滿 5 年證明影本。(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需檢附)
(3)雇主開立之連續 5 年的聘僱證明及政府主管機關核發連續滿 5 年的聘僱許可文件證明影本。(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需檢附)
(4)受聘僱外國人自申請日前 5 年期間無刑事犯罪紀錄證明影本(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需檢附)
(5)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持依親居留證者需檢附)

  • 發佈日期 :2024/03/06
  • 更新日期 :2024/03/27

內容 :

1.獲准居留之難民。

2.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3.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 發佈日期 :2024/03/06
  • 更新日期 :2024/03/27

內容 :

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請個人工作許可者,應檢附以係下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3.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4.審查費收據正本。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依申請資格檢附):

(1)難民證影本。(獲准居留之難民需檢附)

(2)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持依親居留證者需檢附)

  • 發佈日期 :2024/03/06
  • 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