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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仲介費
一、移工多數均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始來臺工作,故有國外仲介費之產生,而國外仲介費及來臺工作所需相關費用(如健康檢查費、訓練費、護照費、簽證費、機票費及行政規費等),常需透過借貸方式支付。
二、又國外仲介費,係由各移工來源國參考各輸出國之勞動條件後,予以律定管理。我國前已向各移工來源國建議國外仲介費以移工在臺1個月薪資為上限,及建議調降移工於國外借款之利率,避免移工經濟負擔沉重。
三、為使移工來臺工作前所繳納的國外仲介費及相關費用等項目與標準透明化,且避免其於來臺前遭受不當剝削,移工來臺工作前所借貸之費用,應記載於「外國人來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我國持續透過定期召開之雙邊勞工合作會議,請各移工來源國加強管理移工之國外仲介費及相關費用,並明確訂定移工來臺相關費用項目及金額標準,另請各移工來源國加強查察外國仲介公司,以維護移工權益。
國內服務費
一、為避免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收取高額費用,本部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僅能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且須有依服務契約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且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並由各縣市政府訪察移工之收費情形;如查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之費用或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及停業等處分。避免移工遭國內仲介機構剝削。
二、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連結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9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