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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 :2024/04/11
  • 更新日期 :2024/04/22

內容 :

中階技術人力工作滿5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資格要件,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 發佈日期 :2024/03/28
  • 更新日期 :2024/04/20

內容 :

1.工時:產業類別移工之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家事勞工則依據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內容履行,其特別休假之日數、不休假工資之計算及給付方式,均由雇主與該移工雙方協商議定,並載明於勞動契約,經勞雇雙方合意簽名後,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辦理。

2.休假:產業類別移工或家事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協商調整不成時,雇主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7

內容 :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受聘僱移工可比照本國勞工,享有下列社會保險保障,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至於勞工保險則視從業類別,而有所不同。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應規劃飲食及住宿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等事項。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雇主】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得收取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另仲介公司服務項目詳如委任契約書第二條規定,包含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等。

 

【移工】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金額視移工在工作年份而定,第1年1,800/月;第2年1,700/月;第3年起1,500/月),仲介公司服務項目詳如委任契約書第二條規定,包含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等。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22

內容 :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工作的外國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4萬7,971元。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的外國人,從事產業類工作,每月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從事家事類工作,每月不得低於2萬元;從事中階技術產業類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3萬元;從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2.9萬元;從事中階技術家事類工作,每月總薪資不得低於2.4萬元。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1

內容 :

本國雇主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應進行雇主聘前講習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8

內容 :

依規定年滿15歲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為其申報加保。

詳情請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專區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領有外僑居留證的合法移工,自受聘僱之日起,雇主應為其加保全民健康保險。

詳情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4/08

內容 :

移工入國15天內,須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詳情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聘僱許可申請書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移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0條及第28條規定。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天內(即入國翌日起3日內)或接續聘僱移工之日起3日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並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或受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外國人名冊的登錄網站

https://fwi.wda.gov.tw/labor/labor_login.jsp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