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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或協調


內容 :

外國人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雙方就爭議事項,雇主或外國人得向地方政府申請協調,以解決爭議。若協調不成立,經勞雇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且經查明外國人有可歸責事項者,始得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後段規定廢止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又若經查明外國人屬具不可歸責事由,始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 發佈日期 :2024/03/25
  • 更新日期 :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