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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內容 :

Q1:聘僱外國人為什麼要繳就業安定費?
A:
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另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Q2:聘僱哪幾類外國人需要繳納就業安定費?
A:
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如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中階技術工作、旅宿服務工作。

 

Q3: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之條件為何?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如具下列任一社會福利資格,則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勞動部將主動勾稽衛生福利部提供之社會福利資格資料,符合資格者將自動減免符合資格區間之就業安定費。

 

Q4:聘僱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從事工作,需要繳納就業安定費嗎?
A:
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聘僱獲准居留之難民、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經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免依第55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Q5: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是否需繳就業安定費?
A: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雙語翻譯、廚師、中階技術人力及旅宿服務工作者,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Q6:聘僱外國專業人士是否須繳就業安定費?
A: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7款等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者,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寄送時間為何?
A:
就業安定費係按季計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故勞動部每年5月、8月、11月及次年2月中旬寄發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份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雇主應於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及次年2月25日前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6月、9月、12月及次年3月寬限期滿日前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提醒雇主繳納。

 

Q2: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上各欄位金額是什麼意義?
A:
繳款通知單金額說明如下:
1、上期應繳金額:累計前期之前,未繳或溢繳之金額。
2、上期缴款金額:爲上期應繳總額結帳後再入帳之金額。
3、本期帳款:爲當期之所有外國人產生之就業安定費金額。
4、本期調整金額:因上期外國人異動或資料更正所產生之金額。
5、滯纳金:於繳款期限寬限30日後仍未繳纳者,依法所加微之金額。
6、應繳金額:前項各項金額之加總(若為負數表示溢繳,可扣抵下期費用或申請返還)。

 

Q3:就業安定費繳款期限?寬限期又指什麼?
A:
就業安定費繳款期限為每年2月、5月、8月、11月之25日,寬限期係指依繳款期限加30日即為繳費寬限期滿日,如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逾寬限期繳納就業安定費,將產生滯納金。

 

Q4:沒收到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如何補印?
A: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2種方式補印繳款通知單:
1、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印繳款通知單: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線上補印」網頁(網址:   https://gb2b.taishin.com/B2B/#/cwd/ctwwdfepr/ctwwdfeprhome),詳閱用戶須知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補印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雇主案號」(雇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後點選列印按鈕,以雷射印表機列印出繳款通知單,持繳款通知單至各通路進行繳費。
2、7-11 ibon補印繳款通知單:
(1)至 7-11 門市ibon 機器操作(2)選擇「儲值/繳費」(3)選擇「政府代收」(4)選擇「政府規費•水費」(5)選擇「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6)詳閱服務需知後,選擇「同意、繼續下一步」(7)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8)持產出之繳款通知單至7-11櫃檯繳款。

 

Q5:如何申請就業安定費電子帳單?
A:
1、請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國人來臺工作注意事項-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申請文件下載-電子帳單或自動扣款繳費證明申請表下載「電子郵件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或自動轉帳代繳證明」申請表,列印申請表,勾選「申請電子郵件」,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後並簽名蓋章,傳真至02-23801821或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待收到電子郵件確認信並點選確認,方完成申請。
2、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需讀卡機)登入後點選「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電子帳單」,點選申請發送「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電子帳單」,並輸入電子郵件信箱,再點選「確認申請」,待收到電子郵件確認信並點選確認,方完成申請。
3、於當期帳單2月、5月、8月、11月之前1個月以前申請並完成電子郵件驗證者,則自當期帳單即改為電子帳單,否則自下1期始改為電子帳單。
4、選擇以電子郵件寄發帳單,紙本帳單將停止寄送,如因申請作業時間致未及時收到紙本或電子檔,請自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頁補單(  https://gb2b.taishin.com/B2B/#/cwd/ctwwdfepr/ctwwdfeprhome)。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將以紙本寄送催繳通知單。
5、如需變更就業安定費電子帳單郵件信箱或取消電子帳單,請依上述方式勾選「變更電子帳單收件信箱」或「停發電子帳單(改寄書面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提出申請。

 

Q6:已經繳就業安定費了,為何還收到催繳通知單及催繳簡訊?
A:
為便利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之法定繳款期限前皆以平信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針對已寄發繳款通知單卻未於規定期限(即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完納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將於次月3月、6月、9月、12月之寬限期滿日前,以雙掛號寄發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並同時傳送催繳簡訊,提醒雇主繳費。由於行政作業時間差緣故,如已繳納就業安定費,則可忽略催繳通知單及催繳簡訊,並建議保留繳費收據。

 

Q7:已經申請金融機構轉帳扣繳,為何還收到催繳通知單及催繳簡訊?
A:
已申請金融機構轉帳扣繳之雇主,勞動部於繳費期限當天(遇假日順延)自所設定之金融帳戶進行第1次扣款,如扣款未成功且雇主未自行持單繳費,勞動部將會寄發催繳通知單,並同時傳送催繳簡訊,提醒雇主繳費。雇主可確認設定扣款帳戶資訊是否正確及帳戶餘額是否充足,勞動部將於寬限期滿日前進行第2次自動扣款(遇假日順延)。

 

Q8: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地址怎麼變更?
A:
1、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D-1「變更家庭、漁船類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D-2「變更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類雇主」填具所欲變更的帳單地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出申請。
2、非屬自然人之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須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地址相符,始可變更。請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資料異動),勾選C-1「變更公司(機構)地址」提出申請。
3、家庭雇主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再點選「資料送審」,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

 

Q9:雇主為公司,就業安定費帳單可以寄送到指定地址嗎?
A:
非屬自然人之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需寄至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登載地址,如營業登記地不方便收受帳單,可申請就業安定費電子帳單,將寄送至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A: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1、持繳款通知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四大超商、美廉社限繳2萬元以下繳款通知單)。
2、以支票至郵局臨櫃繳費,或採取銀行匯款或ATM(實體或網路)轉帳方式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可申請金融機構自動扣繳(限線上申辦、限扣本人帳戶)或至郵局臨櫃申辦郵局存簿自動扣繳。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5、可選擇使用「台灣pay」、「嗶嗶繳」或「iPASS MONEY」三種行動支付平台以行動支付方式繳納。

 

Q2:如何申請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A:
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月、4月、7月、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月、5月、8月、11月所寄發之繳款通知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月、5月、8月、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申請方式有二: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請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繳費方式→金融金購自動扣款→進入「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及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印章或身分證件。
(2)儲金簿(可為非雇主本人郵局存簿;劃撥帳戶免付)。
(3)近期繳款通知單影本。

 

Q3:可以用雇主以外的帳戶申請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嗎?
A:
可以,但限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印章或身分證件。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近期繳款通知單影本。

 

Q4:已申請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想變更扣繳帳戶應如何辦理?
A:
欲更換扣繳帳戶,仍限雇主本人帳戶扣款,上網連線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網址:  https://gb2b.taishin.com/B2B/#/cwd/ctwwdapad/ctwwdapadhome),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及「雇主案號」(雇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後點選「異動授權申請」,點選異動類別「修改」,變更扣款銀行及扣款帳號後,點選「確認申請」。

 

Q5:已申請郵局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欲更換為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扣繳,如何辦理?
A:
限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上網連線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網址:  https://gb2b.taishin.com/B2B/#/cwd/ctwwdapad/ctwwdapadhome),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及「雇主案號」(雇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及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另原郵局扣繳帳戶,無需另行申請取消,將以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為唯一扣款帳戶。

 

Q6:已申請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欲更換為郵局帳戶扣繳就業安定費,如何辦理?
A:
1、上網連線至「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網頁(網址:  https://gb2b.taishin.com/B2B/#/cwd/ctwwdapad/ctwwdapadhome),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及「雇主案號」(雇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後點選「異動授權申請」,點選異動類別「刪除」後,點選「確認申請」。
2、請攜帶以下物品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1)印章及身分證件。
(2)儲金簿(可為非雇主本人郵局存簿;劃撥帳戶免付)。
(3)近期繳款通知單影本。

 

Q7: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逾期如何繳納?
A:
已逾就業安定費繳款期限,仍得持原繳款通知單至各大繳款通路繳費:
1、持繳款通知單至各繳款通路(四大超商、美廉社、台新銀行、農漁會、郵局)繳費(四大超商、美廉社限繳2萬元以下繳款通知單)。
2、採取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費(跨行轉帳須自付手續費))。
3、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4、可選擇使用「台灣pay」、「嗶嗶繳」或「iPASS MONEY」三種行動支付平台以行動支付方式繳納(跨行轉帳須自付手續費)。

 

Q8:沒有收到繳款通知單,如何繳納就業安定費?
A:
1、就業安定費網頁補印繳款通知單: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線上補印」網頁(網址:  https://gb2b.taishin.com/B2B/#/cwd/ctwwdfepr/ctwwdfeprhome),詳閱用戶須知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補印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雇主案號」(雇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後點選列印按鈕,以雷射印表機列印出繳款通知單,持繳款通知單至各通路進行繳費。
2、7-11 ibon補印繳款通知單:(1)至 7-11 門市ibon 機器操作(2)選擇「儲值/繳費」(3)選擇「政府代收」(4)選擇「政府規費•水費」(5)選擇「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6)詳閱服務需知後,選擇「同意、繼續下一步」(7)輸入「繳款人代碼11碼」(8)持產出之繳款通知單至7-11櫃檯繳款。
3、可採取銀行匯款,選擇銀行「台新銀行(代碼812)」、分行「建北分行(代碼0687)」(選填)、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專戶」、銷帳編號(共14碼)及應繳金額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4、可選擇ATM(實體或網路)轉帳,輸入銀行代碼「812」、轉入帳號(即銷帳編號,共14碼)及應繳金額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5、可至郵局填寫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繳費,收款帳號「50207861」、收款戶名「台新銀行代收就業安定費」、銷帳編號(共14碼)填寫於通信欄處、及應繳金額,至郵局臨櫃繳費。
6、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Q9:如何線上使用全國繳費網繳納就業安定費?
A:
1、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使用雇主本人帳戶):
(1)上網連線至全國繳費網(網址:  https://ebill.ba.org.tw/)。(2)選擇繳費項目-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3)輸入「銷帳編號(共14碼)」及「繳費金額」(4)繳費方式點選「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及「同意遵守活期性帳戶繳費注意事項」(5)確認繳費資訊並點選「確認送出」(6)輸入「身分證號碼/統編」,選擇「轉出銀行」再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點選「確認送出」完成繳費。
2、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
(1)上網連線至全國繳費網(網址:https://ebill.ba.org.tw/)。(2)選擇繳費項目-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3)輸入「銷帳編號(共14碼)」及「繳費金額」(4)電腦接上讀卡機,插入晶片金融卡,繳費方式點選「使用晶片金融卡」(5)確認繳費資訊並點選「確認送出」(6)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點選「確認送出」,再輸入「晶片卡密碼」完成繳費。

 

Q10:就業安定費可以分期繳納嗎?如何部分繳納就業安定費?
A:
1、雇主無法一次繳清就業安定費,得自行分次繳納,但因分次繳納而產生之徵滯納金不因此免除,且就業安定費未完納,相關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將不予核發。
2、部分繳納就業安定費,可採行方式如下:
(1)銀行匯款,選擇銀行「台新銀行(代碼812)」、分行「建北分行(代碼0687)」(選填)、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專戶」、銷帳編號(共14碼)及應繳金額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2)ATM(實體或網路)轉帳,輸入銀行代碼「812」、轉入帳號(即銷帳編號,共14碼)及應繳金額繳費(需自付手續費)。
(3)郵局填寫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繳費,收款帳號「50207861」、收款戶名「台新銀行代收就業安定費」、銷帳編號(共14碼)填寫於通信欄處、及應繳金額,至郵局臨櫃繳費。
(4)可透過全國繳費網(e-Bill)網站-Menu-政府機關相關費用-就業安定費,選擇「使用晶片金融卡」(需使用讀卡機,不限用本人晶片金融卡)或「使用活期性存款帳戶」(限雇主本人帳戶)進行繳費。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A:
1、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本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2、舉例說明: 雇主以接續聘僱方式聘僱外國人自114年4月1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後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解約,勞動部於114年6月16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應自114年4月1日(接續聘僱日)計算至114年6月15日(廢止聘僱前1日),11402期(114年4-6月)就業安定費共計5,005元【家庭看護工作,每人每月2,000元,聘僱未滿1個月者,每日67元,2,000元*2個月(114年4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67元*15日(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15日)=5,005元】。

 

Q2:家庭看護工於一站式入國講習期間要繳就業安定費嗎?
A:
1、所聘僱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就業安定費自入國第4日起繳納。
2、舉例說明: 雇主所聘僱家庭看護工於114年4月1日入境接受入國講習,後雇主於114年6月16日將外國人轉出,並經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應自114年4月4日(入國第4日)計算至114年6月15日(廢止聘僱前1日),11402期(114年4-6月)就業安定費共計4,814元【家庭看護工作,每人每月2,000元,聘僱未滿1個月者,每日67元,2,000元*1個月(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67元*42日(114年4月4日至114年4月30日+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15日)=4,814元】。

 

Q3:如何分辨所申請提高核配比率聘僱之外國人應繳之就業安定費數額?
A:
雇主可檢視勞動部所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於主旨皆有載明雇主係以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數額機制提高之百分比,再予比照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即可得知聘僱該名外國人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數額。

 

Q4:外國人已經被仲介帶走,為何還要繳就業安定費?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國人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經廢止聘僱許可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Q5:外國人已經逃跑,為何還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
A:
由於就業安定費係後收,請先確認計費起迄是否有誤,又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須向勞動部通報外國人失去聯繫事宜,經廢止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始計算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

 

Q6:被看護者已經死亡,為什麼還要繳就業安定費?
A:
由於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並非當然終止,就業安定費將持續計費,請儘速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出廢止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Q7:外國人請假回國期間,雇主還要繳就業安定費嗎?
A:
由於外國人返國期間與雇主之聘僱關係仍存續,就業安定費將持續計費至聘僱期滿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Q8:外國人已經出境惟就業安定費仍持續計算?
A:
雇主與外國人如終止聘僱關係,且外國人已出境,勞動部未主動勾稽辦理離境備查廢止聘僱許可,請雇主儘速檢據向勞動部申請離境備查,就業安定費將計算至終止聘僱關係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Q9:如何查詢就業安定費計費期間?
A:
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點選「最近一年(四期)明細查詢」,即可查詢及下載就業安定費計費期間。如為家庭看護工雇主,每期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費用摘要會顯示本期計費期間。

 

Q10: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有疑義,要怎麼辦?
A: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申訴項目勾選「就業安定費(本金)」,填寫雇主姓名、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聯絡電話、回函寄送地址、寫明申訴事由,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起申訴。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就業安定費滯納金產生原因,滯納金如何計算?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舉例說明:
(1)某位雇主於11401期(1-3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為6,000元,該期金額應於114年5月25日前繳納,並經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應於114年6月24日寬限期滿日前繳納完畢,而雇主未繳納,故自114年6月25日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並將11401期(1-3月)欠繳費用6,000元與下一期11402期(4-6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6,000元併計,共計12,000元,應於114年8月25日前繳納。
(2)該雇主於114年8月25日繳納12,000元,故11402期(4-6月)屬於依限繳納,並無加徵滯納金;11401期(1-3月)已逾期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14年6月25日至114年8月24日(繳納前1日),共61日之滯納金,金額為1,098元(11401期應繳金額6,000元*0.3%*61日),並於11403期(7-9)帳單中列出11401期(1-3月)滯納金1,098元。

 

Q2:為什麼逾寬限期未繳納已加徵納金中,卻沒有在下期繳款通知單顯示金額?
A:
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並提醒已加徵滯納金中。由於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因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始會於再下一期帳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Q3:未在繳款期限繳費就開始加徵滯納金嗎?
A:
雇主應於2月、5月、8月、11月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每年2月、5月、8月、11月25日+30日為寬限期滿日,如寬限期滿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為寬限期滿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始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Q4: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由同居人、大廈管理員代收,但沒有轉交雇主,可以減除滯納金嗎?
A: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依雇主提供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寄送催繳通知單,如催繳通知單由同居人、大廈管理員簽收,即完成送達,不得主張減除滯納金。

 

Q5: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寄存在郵局,沒收到帳單,滯納金可以減除嗎?
A: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故依雇主提供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寄送催繳通知單,如催繳通知單寄存於郵局,即完成送達,不減除滯納金,雇主應盡速至郵局領取催繳通知單繳費。

 

Q6:繳款通知單送達時,剛好人在國外沒收到,滯納金可以減除嗎?
A: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故依雇主提供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寄送催繳通知單,如催繳通知單由同居人、受僱人簽收,或寄存郵局,即完成送達,不減除滯納金。

 

Q7:搬家沒收到繳款通知單, 滯納金可以減除嗎?
A:
依雇主提供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寄送催繳通知單,如雇主已搬遷未收到帳單,需檢附原處所租約及新處所租約、原處所房屋賣賣契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確可證明於催繳通單送達前已遷移者,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起申訴。

 

Q8:如對就業安定費滯納金計費有疑義,要怎麼辦?
A: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申訴項目勾選「滯納金」,填寫雇主姓名、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聯絡電話、回函寄送地址、寫明申訴事由,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起申訴。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如何查詢就業安定費應繳款金額?
A:
1、家庭看護工雇主費用快速查詢:上網連線至「家庭看護工雇主就業安定費快速查詢」網頁(網址:  https://fee Qry.wda.gov.tw/feeweb/app/feeAccredit/listToEbil ),輸入「雇主身份證統一編號」、「被看護者身份證統一編號」查詢。
2、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查詢。
3、每期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會顯示上期繳款金額。

 

Q2:自然人雇主如何查詢/下載就業安定費繳費明細及證明?
A:
1、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
2、插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後,依序輸入雇主編號、登入者身分證號、PIN/OTP碼、驗證碼,輸入完畢點選確認輸入,即可登入系統。
3、初次以健保卡登入,需先辦理健保卡註冊,程序如下;
(1)點選「授權管理」後先輸入驗證碼,輸入完畢後點選確認按鈕。
(2)進入授權管理介面,點選「健保卡註冊」,進入健保卡註冊介面,輸入完相關資料後點選發送OTP鈕,驗證碼會寄送到填寫的OTP手機號碼,驗證碼輸入完後,按下確定送出,顯示註冊成功訊息。
4、點選「最近一期繳納證明」即可查詢及下載列印,點選「前一年度繳納證明」即可查詢及下載列印,點選「最近一年(四期)明細查詢」即可查詢及下載列印。

 

Q3:法人/漁船雇主如何查詢/下載就業安定費繳費證明及證明?
A:
1、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
2、點選「授權管理」後先輸入驗證碼,輸入完畢後點選確認按鈕。
3、授權管理介面,包含憑證註冊、授權指派、授權修改或註銷、更換憑證等功能。
(1)憑證註冊:於授權管理介面點選憑證註冊,進入憑證註冊畫面,插入單位憑證或船主自然人憑證,輸入雇主編號與單位憑證pin碼,按下確定送出,顯示註冊成功訊息。
(2)授權指派:於授權管理介面點選授權指派,進入授權指派介面,插入「已註冊憑證」,輸入雇主編號與憑證pin碼,按下確定送出,進入指派畫面,插入要指派的自然人憑證,卡片類別點選自然人憑證,輸入相關欄位及自然人憑證pin碼,按下確定送出;插入要指派的健保卡,卡片類別點選健保卡,輸入相關資料後點選發送OTP鈕,驗證碼會寄送到填寫的OTP手機號碼,驗證碼輸入完後,按下確定送出;當畫面出現儲存成功訊息,代表此張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已授權成功,之後可以使用這張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登入系統。
(3)授權修改或註銷:於授權管理介面點選授權修改或註銷,進入授權修改或註銷介面,插入單位憑證或管理者憑證,輸入雇主ID及單位憑證pin,按下確定送出,可以查出明細資料,點選一筆資料後,點選修改按鈕可進入修改畫面,將資料修改完畢後,按下確定送出,彈出修改成功訊息,代表已修改成功,按下確定後,會回到明細畫面,可檢視修改結果。
(4)更換憑證:於授權管理介面點選更換憑證,進入更換憑證介面,插入「原單位憑證」,並輸入雇主ID及單位憑證pin碼,按下確定送出,畫面轉換至更換憑證,插入欲更換的憑證,並輸入pin碼,按下確定送出,彈出儲存成功訊息,代表憑證已更換成功,下次需以此憑證來指定管理者。
4、插入經授權成功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後,依序輸入雇主編號、登入者身分證號、PIN/OTP碼、驗證碼,輸入完畢點選確認輸入,>即可登入系統。

 

Q4:如何申請就業安定費繳費明細?
A:
請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國人來臺工作注意事項-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申請文件下載-非自然人雇主繳費明細申請表下載「雇主為非自然人申請就業安定費明細電子檔」申請表,列印申請表,填寫基本資料,勾選「申請期數」,並簽名蓋章,傳真至02-23801821或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完成申請。

 

Q5:如何申請就業安定費繳費證明?
A:
1、自然人雇主申請就業安定費繳費證明: 請雇主載明雇主名稱、身分證字號、申請繳費證明期數或範圍、並由雇主本人簽名,檢附雇主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傳真至(02)23801821提出申請,傳真後請電洽(02)23801810確認是否收到申請;或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書面提出申請。
2、法人雇主申請就業安定費繳費證明: 請雇主載明雇主名稱、統一編號、申請繳費證明期數或範圍,加蓋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傳真至(02)23801821提出申請,傳真後請電洽(02)23801810確認是否收到申請;或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書面提出申請。
3、繳款證明將以平信郵寄至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如需以傳真方式提供繳費證明,請於申請書填寫傳真電話,如需郵寄至其他地址(非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請於申請書上載明郵寄地址。
4、電子郵件申請: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民意信箱,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及敘明繳費證明期數或範圍,自然人請上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出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以電子郵件回覆。

 

Q6:雇主已申請就業安定費電子明細,何時寄送?
A:
每年2月、5月、8月、11月份中旬會郵寄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書,於郵寄前後會以電子郵件寄送就業安定費電子明細予有申請之雇主。

 

Q7:就業安定費繳費後是否提供繳費證明?
A:
1、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因就業安定費收繳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就業安定費,該受委託機關因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2、如雇主仍有索取繳費證明需求,可以持雇主本人(自然人雇主適用)或授權使用者(法人雇主適用)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自行查詢或下載繳費證明。

 

Q8:雇主申請自動扣款,會有繳費證明嗎?
A:
勞動部將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寄發以金融機構及郵局扣繳成功雇主繳費收據至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另雇主亦可申請電子收據。電子收據申請方式:
1、請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國人來臺工作注意事項-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申請文件下載-電子帳單或自動扣款繳費證明申請表下載「電子郵件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或自動轉帳代繳證明」申請表,列印申請表,勾選「申請電子收據」,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後並簽名蓋章,傳真至02-23801821或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待收到勞動部電子郵件確認信並點選確認,方完成申請。
2、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以自然然憑證/健保卡(需讀卡機)登入後點選「自動轉帳代繳就業安定費證明」,點選申請發送「自動轉帳代繳就業安定費證明」,並輸入電子郵件信箱,再點選「確認申請」,待收到勞動部電子郵件確認信並點選確認,方完成申請。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溢繳就業安定費怎麼辦?
A:
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可選擇溢繳金額直接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可填寫「溢繳就業安定費核退申請書」,檢具其他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退還。若因聘僱資料異動或未收到催繳單向勞動部申訴而減列之就業安定費或滯納金產生之溢繳,因帳務尚未確定,該溢繳金額得扣抵下期應繳費用或請俟下期出帳後(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再向勞動部申請退還。

 

Q2: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如何申請退費?
A:
1、劃帳至雇主帳戶,檢附下列文件,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申請退費:
(1)溢繳就業安定費核退申請書(需簽名蓋章)。
(2)雇主存摺封面影本(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或支局名稱、帳號及戶名)。
2、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僅限存入雇主帳戶),檢附文件:溢繳就業安定費核退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3、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採用此方式,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通知後要親自到新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秘書室領取支票),檢附文件:
(1)溢繳就業安定費核退申請書(需簽名蓋章並註明要開支票)。
(2)說明書(說明1、要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2、雇主願意承擔一切風險、3、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4、雇主簽名及蓋章)

 

Q3:溢繳就業安定費退費可以退現金嗎?
A:
目前核退溢繳就業安定費,以匯款至雇主帳戶、寄送劃線且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僅能存入雇主本人帳戶)或雇主至新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秘書室親取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尚無法領取現金。

 

Q4:溢繳就業安定費退費可以退到不是雇主的帳戶裡嗎?
A:
由於繳納就業安定費之義務人為雇主,故溢繳之就業安定費只能退給雇主本人;惟如雇主死亡,須由繼承人推派代表申請,提供申請書、繼承人代表之存摺封面影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與雇主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辦理退費,可退至非雇主本人帳戶(即繼承人代表之帳戶)。

 

Q5:公司倒了,要怎麼申請溢繳就業安定費退費?
A:
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前,退費之對象仍為公司,需要提供申請書及公司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退費,當公司進入清算程序,退費之對象為清算人,需提供申請書及清算人之存摺封面影本,及證明清算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辦理退費。

 

Q6:誤將就業安定費繳至他人帳戶,怎麼辦?
A: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申訴項目勾選「就業安定費(本金)」,填寫雇主姓名(誤繳費用雇主)、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聯絡電話、回函寄送地址、申訴事由寫明誤繳費用之日期、銷帳編號14碼及金額,並檢附收據正本(如至超商繳費,需檢附超商繳費列印單據正本:如採網路銀行、網路ATM轉帳或全國繳費網 e-bill繳費者,須檢附轉帳資訊並加蓋雇主章),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起申訴。

 

Q7:可以將溢繳的就業安定費轉給其他雇主嗎?
A:
1、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申訴項目勾選「就業安定費(本金)」,填寫雇主姓名、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聯絡電話、回函寄送地址、申訴事由寫明溢繳費用轉移,並檢附同意書(需填寫溢繳雇主之姓名、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簽名蓋章,及轉入雇主之姓名、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簽名蓋章),及溢繳雇主及轉入雇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登記資料,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起申訴。
2、如原雇主已死亡且有溢繳金額者,如繼受人為法定繼承人且為依法聘僱外國人之雇主者,免付同意書,應檢附繼承系統表,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繼受人非為依法聘僱外國人之雇主者,欲轉入第3人專戶,需另附同意書及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第3人須為依法聘僱外國人之雇主。
3、公司合併帳務有溢繳者免付同意書,需檢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Q1:為什麼我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
A:
雇主收到傳繳通知書係因就業安定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經勞動部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出傳繳通知書,通知雇主限期繳納費用。

 

Q2:收到傳繳通知書後如何處理?
A:
傳繳通知書上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的名稱、關防、承辦書記官姓名等,請核對通知書上的年度、案號、欠款金額等,確認是否正確,並以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費。如對通知書內容有疑問,可撥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8995-6000)電話確認。

 

Q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不理會它會怎樣?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會核發扣押命令,請金融機構扣取存款、或請雇主扣取薪資,義務人如有土地、房屋、車輛、船隻或有價證券及其他債權都可做為行政執行的標的。

 

Q4:雇主死亡,我不是聘僱外國人的雇主,為什麼會被行政執行?
A:
雇主死亡欠繳就業安定費,雇主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雇主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雇主之欠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勞動部通知繼承人繳清欠費,若繼承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勞動部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Q5:所欠就業安定費經移送行政執行後無力一次繳清,如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A:
雇主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金額,應敘明理由,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欠費,在徵得勞動部同意後(雇主須已無聘僱外國人,勞動部始將同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核准分期繳納欠費。

 

Q6:「執行必要費用」是什麼?
A:
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之規定,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雖依法免徵收執行費,但於移送強制執行因執行行為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如郵資費用、指界費用、鑑價費用、查詢費用、拖吊費用、保管費用等),均屬執行必要費用,依法應由義務人負擔。

 

Q7:已將所欠就業安定費繳至法務法行政執行署,是否仍會廢止聘僱許可?
A:
如在廢止聘僱許可前雇主繳納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金額中,勞動部能分配之金額大於等於移送金額,即滿足不廢止聘僱許可之條件,惟如因時間差等因素導致雇主仍被廢止聘僱許可,需要雇主主動舉證向勞動部申訴。

 

Q8:公司收到欠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但是無法一次繳清,可否分期?
A:
雇主無法一次繳清就業安定費,得自行分次繳納,但因分次繳納而產生之滯納金不因此免除,另因就業安定費未完納前,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附表2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5條之規定略以,雇主提出「初次招募」、「遞補招募」、「重新招募」、「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時,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或繳納不足就業安定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Q9:因為欠繳就業安定費被廢止聘僱許可,但仍有聘僱外國人的需要,該怎麼辦?
A:
雇主於繳清就業安定費後,始可重新辦理申請聘僱外國人。如雇主認為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的過程中有違法或不當,可依廢止聘僱許可函之訴願說明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