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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A:
1、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本法第55條第2項所定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2、舉例說明:
雇主以接續聘僱方式聘僱外國人自114年4月1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後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解約,勞動部於114年6月16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應自114年4月1日(接續聘僱日)計算至114年6月15日(廢止聘僱前1日),11402期(114年4-6月)就業安定費共計5,005元【家庭看護工作,每人每月2,000元,聘僱未滿1個月者,每日67元,2,000元*2個月(114年4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67元*15日(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15日)=5,005元】。
Q2:家庭看護工於一站式入國講習期間要繳就業安定費嗎?
A:
1、所聘僱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入國講習者,就業安定費自入國第4日起繳納。
2、舉例說明:
雇主所聘僱家庭看護工於114年4月1日入境接受入國講習,後雇主於114年6月16日將外國人轉出,並經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應自114年4月4日(入國第4日)計算至114年6月15日(廢止聘僱前1日),11402期(114年4-6月)就業安定費共計4,814元【家庭看護工作,每人每月2,000元,聘僱未滿1個月者,每日67元,2,000元*1個月(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67元*42日(114年4月4日至114年4月30日+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15日)=4,814元】。
Q3:如何分辨所申請提高核配比率聘僱之外國人應繳之就業安定費數額?
A:
雇主可檢視勞動部所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於主旨皆有載明雇主係以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數額機制提高之百分比,再予比照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即可得知聘僱該名外國人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數額。
Q4:外國人已經被仲介帶走,為何還要繳就業安定費?
A: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1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國人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經廢止聘僱許可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Q5:外國人已經逃跑,為何還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
A:
由於就業安定費係後收,請先確認計費起迄是否有誤,又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須向勞動部通報外國人失去聯繫事宜,經廢止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始計算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
Q6:被看護者已經死亡,為什麼還要繳就業安定費?
A:
由於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並非當然終止,就業安定費將持續計費,請儘速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出廢止聘僱許可,就業安定費將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Q7:外國人請假回國期間,雇主還要繳就業安定費嗎?
A:
由於外國人返國期間與雇主之聘僱關係仍存續,就業安定費將持續計費至聘僱期滿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Q8:外國人已經出境惟就業安定費仍持續計算?
A:
雇主與外國人如終止聘僱關係,且外國人已出境,勞動部未主動勾稽辦理離境備查廢止聘僱許可,請雇主儘速檢據向勞動部申請離境備查,就業安定費將計算至終止聘僱關係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Q9:如何查詢就業安定費計費期間?
A:
上網連線至「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網頁(網址: 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點選「最近一年(四期)明細查詢」,即可查詢及下載就業安定費計費期間。如為家庭看護工雇主,每期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費用摘要會顯示本期計費期間。
Q10: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有疑義,要怎麼辦?
A:
請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申訴項目勾選「就業安定費(本金)」,填寫雇主姓名、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聯絡電話、回函寄送地址、寫明申訴事由,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0413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