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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移工定義解釋及相關處理原則


內容 :

  1. 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雇主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外國人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同時副知勞動部。
  2. 雇主副知勞動部,可逕至勞動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 發佈日期 :2025/11/21
  • 更新日期 :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