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報移工行蹤不明規定


內容 :

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亦即當外國人連續3日於應工作期間曠工且失去聯繫,則其於第3日應工作期間屆滿後 ,已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

舉例: 外國人於113年8月1日起曠職且失去聯繫,經過8月2日、8月3日已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於8月4日起應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 發佈日期 :2025/11/21
  • 更新日期 :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