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
繳費規定
內容 :
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勞動部每年5月、8月、11月及次年2月中旬寄發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份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雇主應於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及次年2月25日前繳納)。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加徵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