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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規定


內容 :

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1、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工作:海洋漁撈工作。
2、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3、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雇主應自聘僱之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計算當季應繳之就業安定費。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勞動部每年5月、8月、11月及次年2月中旬寄發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份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雇主應於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及次年2月25日前繳納)。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

內容 :

加徵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發佈日期 :2025/07/25
  • 更新日期 :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