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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1、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工作:海洋漁撈工作。
2、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3、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