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辦理聘僱許可


內容 :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聘僱許可申請書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移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發佈日期 :2024/03/11
  • 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