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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外國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外國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外國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外國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跨國技術人力精進方案


本部為進一步強化留用及延攬產業所需外國技術人力,自115年1月1日推動「跨國技術人力精進方案」,涵蓋「放寬外國技術人力留用上限」、「旅宿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及「強化政府效能」等3大措施:


1. 放寬外國技術人力留用上限:開放符合轉任外國技術人力之移工,雇主得申請全數留用,核配比率自25%放寬至100%。


2. 特定行業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開放旅宿業及商港碼頭業之雇主透過為本國勞工加薪新臺幣2,000元,得自海外引進聘僱具一定學經歷、語文及技術能力之外國技術人力來臺工作。


3. 強化政府效能:設立海外據點辦理外國技術人力招募、技能測驗作業及協助入境作業、與來源國政府共同推動直接聘僱及技能培訓等合作事項。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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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備文件之一,應由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申請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就業服務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