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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外國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外國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外國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外國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跨國技術人力精進方案


本部為進一步強化留用及延攬產業所需外國技術人力,自115年1月1日推動「跨國技術人力精進方案」,涵蓋「放寬外國技術人力留用上限」、「旅宿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及「強化政府效能」等3大措施:


1. 放寬外國技術人力留用上限:開放符合轉任外國技術人力之移工,雇主得申請全數留用,核配比率自25%放寬至100%。


2. 特定行業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開放旅宿業及商港碼頭業之雇主透過為本國勞工加薪新臺幣2,000元,得自海外引進聘僱具一定學經歷、語文及技術能力之外國技術人力來臺工作。


3. 強化政府效能:設立海外據點辦理外國技術人力招募、技能測驗作業及協助入境作業、與來源國政府共同推動直接聘僱及技能培訓等合作事項。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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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要。如仲介機構僅受外國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下稱評鑑要點)規定,應納入仲介評鑑,並依評鑑項目內容進行評鑑。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不適用。現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附表一規定之換證行蹤不明比率計算,只適用辦理移工之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規定,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仲介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事宜,致影響外國人權益,仲介機構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應核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仲介機構接受從事外國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入國後之就業服務業務,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仲介機構僅得向外國人收取每年新臺幣2,000元上限之服務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

內容 :

答:

不合法。仲介機構接受從事外國技術人力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與其簽訂書面契約,否則即違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又視外國人係求職人或受聘僱勞工身分,仲介機構應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0款規定論處。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