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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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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7萬元以上者、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8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外國人從事產業類技術工作,即海洋漁撈技術工作、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農業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屠宰技術工作,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另經常性薪資達3.7萬元以上者,免技術條件。

(二)外國人從事社福類技術工作,即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應具備:1.通過我國語文能力認證(含(1)華語文聽力或口語「基礎級」以上、或閩南語測驗聽力及口語「基礎級」以上,或(2) 參加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3)雇主完成外國技術人力之口語表達自評表),及2.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繼續教育、補充訓練、或經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完成訓練之課程)。另家庭看護技術工作總薪資達每月2.8萬元以上者,免除上述技術條件。

(三)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或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應具備語言及技術資格。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語言:

1、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需於自聘僱日起3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

(二)技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我國取得「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技能檢定通過證明。

2、曾受海外指定旅宿服務相關訓練,時數達40小時以上。

3、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4、3年內曾來臺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5、取得外國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取得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6、外國人曾於國際連鎖品牌之旅館有2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旅宿服務工作目前開放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依聘僱之外國身分別不同,資格分為2種:

(一)境內聘僱僑外生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二)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語言:

1、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需於自聘僱日起3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

(二)技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國內取得「起重機操作」或「機電整合」丙級以上檢定資格者。

2、曾受起重機操作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時數達38小時以上。

3、曾受機電維修相關職業訓練,時數達80小時以上。

4、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5、取得外國大學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屠宰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農業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5,000元以上。

(二)機構看護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1,000元以上。

(三)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萬6,000元以上。

(四)旅宿服務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2,000元以上。

(五)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9,000元以上。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申請日於115年1月1日前目前刻正審查中者,不受影響,將依申請日時公告之薪資進行審查。

(二)已取得聘僱許可者,不受影響,可依原簽訂之薪資進行聘僱,惟後續如有續聘之需求得依115年1月1日公告之薪資辦理續聘作業。

(三)惟如外國人身份屬機構看護技術人力者,雇主已取得聘僱許可或申請日早於115年1月1日目前刻正審查中者,其外國技術人力薪資均不得低於勞基法公告最低工資29,500元。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如屬115年1月1日前送件者,仍得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提出申請;如屬115年1月1日起送件者,依勞動部公告,得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7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或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加附技術條件證明提出申請。雇主申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展延聘僱許可案,亦同。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申請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外國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本部則會查核外國技術人力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

(一)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雇雙方可約定以實物給付薪資,其價值應由勞雇雙方合議約定並合理作價。

(二)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因此,勞動契約應明定勞雇雙方同意以提供膳宿作為給付部分薪資,並應合意約定其金額並載明於勞動契約。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

內容 :

答:是。

(一)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聘僱當次聘期屆滿日已符合達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積工作期間6年以上之移工轉任從事外國技術工作,並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起,核發外國技術工作聘僱許可。

(二)又於本部核發外國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外國技術工作。

  • 發佈日期 :2026/04/28
  • 更新日期 :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