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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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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14

內容 :

答: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二)現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且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3/04

內容 :

答:適用。
1.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
2.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移工,限由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如果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 發佈日期 :2023/03/13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答: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林、牧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等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4/03/04

內容 :

答:
本部於112年10月15日修正中階法規,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中階技術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另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會商本部同意者,將滾動檢討納入中階開放產業。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11/28

內容 :

答:
1.如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曾返鄉探親再入國工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原因滯留境外,再入國,或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本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等情形,其前後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仍視為連續工作,可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2.如果移工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亦符合申請資格,無須連續滿6年。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4/03/25

內容 :

答: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17

內容 :

答: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 發佈日期 :2022/04/29
  • 更新日期 :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