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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受勞、健保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產業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在臺退休亦得適用勞退舊制。雇主申請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可依需求留用具熟練技術之所需人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之原移工名額,可再申請招募新移工,雇主整體外籍人力增加,有助紓緩用人需求。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B55C7B2F38FFE8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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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答: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4

內容 :

答:
(一)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雇雙方可約定以實務給付薪資,其價值應由勞雇雙方合議約定並合理作價。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因此,勞動契約應明定勞雇雙方同意以提供膳宿作為給付部分薪資,並應合意約定其金額並載明於勞動契約。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4

內容 :

答: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5/25

內容 :

答:否。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4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4

內容 :

答:中階技術人力名額係依單一工廠勞保證號,按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核算。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4

內容 :

答: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 發佈日期 :2023/03/14
  • 更新日期 :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