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工如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僅須於申請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時,檢附移工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即可,免檢附安排移工檢驗PCR之證明。
二、移工如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承接移工的新雇主仍須於接續聘僱日(含期滿轉換) 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但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掛不到號,新雇主可以例外延後於接續聘僱日(含期滿轉換)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該類移工或雇主,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無須檢附,新雇主依轉換準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接續聘僱移工,因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亦從事相同工作,未涉及人員流動,新雇主免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向本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時,倘尚未屆移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日,暫時無須檢附PCR結果,本部將先行核發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函,並保留廢止權,請新雇主於接續聘僱當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補附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之PCR結果,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於新聘期後3天(含當日)之PCR結果,倘逾期未補附,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同時以新雇主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及所委託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移請地方政府裁處。另於審理期間倘已屆移工接續聘僱日,本部將發函請新雇主先行補附移工PCR結果後,再續行審查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案。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該類移工或雇主,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請於本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以資料異動申請方式補正PCR,於應備文件上傳頁籤點選最下面「其他」選項,再上傳PCR結果即可。本部也會在線上申辦系統接續聘僱申請項目提示雇主或所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檢附上傳移工之PCR結果。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另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未為雇主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新聘期前3天(含當日),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新聘期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查有PCR結果出來前未安排1人1室,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將依仲介公司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依本部110年7月13日函釋規定,自110年7月13日起家庭類雇主接續移工,於接續聘僱日(期滿轉換)前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可於接續聘僱日(期滿轉換)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如果延後檢驗PCR的最後一日遇假日且當地醫療院所沒有提供PCR或無法掛號預約,再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舉例如新雇主7月16日(週五)接續聘僱移工,當日鄰近醫院採檢PCR預約已額滿,且六、日均未辦理採檢業務,新雇主本應於7月18日(週日)採檢PCR,但當地醫院週日沒有提供PCR或無法掛號檢採,新雇主最晚應於7月19日(次一個上班日)完成採檢。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一、新雇主在接續聘僱日前3天(含當日)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者,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屬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 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二、新雇主在移工期滿轉換報到日前3天(含當日) 沒有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是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未於接續聘僱日後3天(含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或查有等待PCR檢驗結果期間,未落實移工1人1室,屬未善盡照顧責任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事先核發新雇主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配合雇主安排PCR檢驗 於等待檢驗PCR結果期間,配合每日測量體溫,注意身體狀況,如有疑似症狀請向雇主反應。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