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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7月1日起,依109年11月23日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於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本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本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日起,依本部109年11月23日函釋規定向本部申請轉換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本辦法規定,向本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轉換準則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一般接續聘僱程序。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7月13日起,依本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釋規定,由原雇主或移工向本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本部同意轉換函之期間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且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60內完成轉換雇主程序,或由符合申請聘僱移工的雇主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雇主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重新轉換函,雇主應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移工或雇主應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19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移工自始未經本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向本部重新申請轉換程序,倘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且於本部核發重新轉換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本部將自110年7月13日次日起,由轉換雇主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5日轉換期限;移工如果想要停止轉換公告,得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回。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

自110年5月28日起,在臺居留效期將屆外籍人士(含中國、香港及澳門),實施居留證自動延長30天,不限次數,實施期間到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2級日起30日止。

  • 發佈日期 :2021/08/11
  • 更新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