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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主如欲依本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移工須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否。雇主得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26日台83勞職業字第70827號函釋,逕調派移工返回原工程或原工作地,無須向本部提出申請。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雇主除須符合調派基準規定外,為避免人員流動過於頻繁,除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雇主有必要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且期間內不返回原工作許可地者,才可調派移工,並應遵守相關防疫措施。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

一、雇主調派移工須向本部申請許可者(例如:營造業及部分製造業雇主、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等):
(一) 移工如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僅須於向本部申請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時,檢附移工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即可,免檢附安排移工檢驗PCR之證明。
(二) 移工如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
1、 營造業及部分製造業雇主須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本部提出申請。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於申請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向本部申請調派至原工作許可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
2、 家庭看護工雇主調派移工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等,應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應於調派移工至事實發生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移工者:
(一) 移工如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得逕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並檢附移工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至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二) 移工如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須於調派日(含)前3天內安排移工PCR檢驗,且移工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將PCR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安排移工PCR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調派至原工作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並同樣送至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 發佈日期 :2022/02/14
  • 更新日期 :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