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內容 :
答: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答: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
答:可至本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網址:https://gov.tw/4z4。
答: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答: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答:現在臺工作且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者之移工可由雇主立即申請轉任,雇主無需等待聘僱許可屆期,亦可鼓勵所聘移工在職進修,移工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學位,可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免除連續工作6年之限制,以利雇主培養優秀外國人才,增加在臺工作穩定性。
答:目前未有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範本,建議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答: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以上者、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
答: (一)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申請及入國後管理,除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24條及另有規定者外,原則均適用移工規定。仲介機構接受雇主或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之就業服務事項亦與移工規範相同。 (二)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接受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應簽訂書面契約。
答:可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5.3萬元,而有眷屬依親需求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依親居留。眷屬來臺前,向當地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答: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答: (一)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雇雙方可約定以實務給付薪資,其價值應由勞雇雙方合議約定並合理作價。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因此,勞動契約應明定勞雇雙方同意以提供膳宿作為給付部分薪資,並應合意約定其金額並載明於勞動契約。
答: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一)聘僱家庭看護中階技術人力: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其他業別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求才。